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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林与北京恒拓金属材料供应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39


王燕林与北京恒拓金属材料供应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燕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拓金属材料供应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公夷,该中心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燕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拓金属材料供应中心(简称恒拓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燕林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劳动争议已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第二、恒拓中心1992年4月至2000年5月期间拖欠我工资,严重侵犯了我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燕林主张恒拓中心于1992年4月至2000年5月期间克扣其工资,应及时就其主张寻求司法救济。王燕林于2000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与恒拓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其于2012年9月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驳回王燕林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王燕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燕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燕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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