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与孙慧鸽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681


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与孙慧鸽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

负责人周志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慧鸽。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志超材料厂)与被上诉人孙慧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孙慧鸽于2013年11月5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志超材料厂、孙慧鸽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撤销该仲裁裁决,按普通人身伤害案件解决双方诉争,本案诉讼费由孙慧鸽负担。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志超材料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超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郭振端、孙慧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11日,孙慧鸽到志超材料厂应聘,在工作期间受伤,孙慧鸽左手四根手指头被压断,被送往新密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志超材料厂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计14000元,出院后志超材料厂支付给孙慧鸽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生活费共计2200元。2013年5月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慧鸽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7月4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慧鸽所受伤害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四个月。2013年9月26日,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裁裁字(2013)55号裁决书裁决:志超材料厂支付孙慧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1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35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7元、护理费1436.4元、住院期间治疗费16070.02元、伤残鉴定费600元,共计173558.42元,扣除志超材料厂已支付给孙慧鸽的16200元,志超材料厂再支付孙慧鸽157358.42元。志超材料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志超材料厂、孙慧鸽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撤销该仲裁裁决,同时按普通人身伤害案件解决双方诉争。

原审法院认为,孙慧鸽所受伤害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的各项待遇,志超材料厂称按普通人身伤害案件解决双方诉争,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志超材料厂的这一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与孙慧鸽终止劳动关系;二、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支付孙慧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1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35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7元,护理费1436.4元,住院期间治疗费16070.02元,伤残鉴定费600元,共计173558.42元,扣除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已支付给孙慧鸽的16200元,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再支付给孙慧鸽157358.42元。限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元,由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负担。

志超材料厂上诉称:1、孙慧鸽到志超材料厂应聘谎称自己是成熟工人,未经许可擅自试车致其受伤。因孙慧鸽与志超材料厂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孙慧鸽受伤后,本应通过民事人身伤害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孙慧鸽不惜歪曲事实,编造谎言,骗取工伤认定和新劳裁裁字(2013)第55号仲裁裁决,特别是第55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工伤鉴定未告知志超材料厂,剥夺了志超材料厂的知情权,理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效力,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改判。2、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结果导致其适用法律不当,致使判决结果错误。请求:1、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志超材料厂的原审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志超材料厂自愿承担。

被上诉人孙慧鸽答辩称:1、志超材料厂与孙慧鸽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已经新劳劳裁字(2012)8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志超材料厂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对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证明志超材料厂认可其与孙慧鸽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孙慧鸽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事实,已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豫(郑)工伤认字(2013)09300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志超材料厂在工伤认定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证明志超材料厂认可孙慧鸽所受伤害属于工伤。3、孙慧鸽之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四个月的事实,已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志超材料厂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证明志超材料厂认可该客观事实。综上,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志超材料厂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志超材料厂提起诉讼的时间为接到仲裁裁决书的第十六日,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时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体察详情,终结志超材料厂的无良行为。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孙慧鸽到志超材料厂工作的第一天,左手被压力机压断四根手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慧鸽所受伤害为工伤,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孙慧鸽所受伤害为柒级伤残,孙慧鸽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孙慧鸽与志超材料厂存在劳动关系,且经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老裁裁字(2013)55号仲裁裁决所确认,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志超材料厂称志超材料厂与孙慧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密市志超耐火材料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黄跃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候李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