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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莉华与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95


杨莉华与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莉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振国,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化民,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莉华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以下简称丰满工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莉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二)原审判决认定其诉讼已过时效是错误的。故请求本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杨莉华多年前曾在丰满工商局的前身吉林市郊区工商局市场服务部工作,但该市场服务部是工商局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独立企业,由于时间久远,市场服务部已消亡,该问题已无法查清。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莉华曾在丰满工商局工作,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杨莉华在1999年被通知放假,劳动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其在2011年后的信访不能产生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原审判决以杨莉华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杨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莉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志义

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

代理审判员  王鹏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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