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聂磊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92


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聂磊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曲中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麒麟西路193号。

委托代理人高世本,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磊。

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麒麟区人民法院(2013)麒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世本和被上诉人聂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被告具有注册结构和注册岩土工程的资质。2012年12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双方签订了《曲靖市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0月1日起,工作岗位为建筑结构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绩效加提成;甲方安排乙方八小时工作制;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等相关内容。”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给定一年的注册费为人民币12万元(税后),具体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乙方1万元,后续注册费用随市场价进行调整;乙方按《劳动合同法》依法辞职,或甲方依《劳动合同法》辞退乙方,甲方需协助乙方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转出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等内容”。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17日期间,被告共收到原告支付的注册费5万元,工资2万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书面申请向原告提出辞职。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6月3日经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2月22日解除,原告应当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原告为被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求。

原审法院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的《曲靖市劳动合同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告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其辞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诉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曲靖市劳动合同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原告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庭审中,对于原告诉求“由被告反还原告注册费6万元:返还原告支付的工资2.4万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6千元;经释明,原告坚持其诉求,因上述诉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调整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作处理。被告辩解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曲靖市劳动合同书》;二、由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为被告聂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原判对因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方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进行认定,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上诉人花费巨额资金引进被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公司在开展业务和公司资质升级过程中的需要,被上诉人到公司上班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违约,应对被上诉人的巨额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聂磊答辩称:被上诉人提前30天向上诉人提出辞职申请,不是单方违约,没有对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应判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在二审中,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其上诉理由,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

调档函:以此证明上诉人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发函至长沙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求将聂磊同志的档案转入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长沙县机要件交寄单;以此证明长沙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于2012年10月23日寄给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编号为0143机要件一份。

机发件投寄单:以此证明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收到长沙县寄出的通信编号为0143机要件一份。

经质证,上诉人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有待查证落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长沙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已经取得聂磊的档案材料。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聂磊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201210年10月1日,被上诉人聂磊与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曾发函至长沙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补上诉人聂磊的人事档案调至上诉人处。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27日,被上诉人聂磊共收到上诉人支付的注册费5万元、工资2万元。2013年年1月4日长沙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将参保人员聂磊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曲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1月23日,被上诉人聂磊考虑到自己工作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辞职,上诉人不同意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被上诉人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不能变更执业单位,故向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仲裁调查中,申请人聂磊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聂磊的离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其申报资质升级造成损失,提起反申请。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13年6月3日作出曲市劳人仲案(2013)31号裁决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2月22日解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三、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费6万元;返还原告支付的工资2.4万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6千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表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条表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聂磊于2012年1月23日向被上诉人递交了辞职报告,上诉人与被上诉的劳动合同在收到辞职报告后30日即2013年2月22日解除,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被上诉人即劳动者聂磊,并在3月9日前为劳动者聂磊办理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但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办理,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也导致被上诉人聂磊不能变更执业单位,直接损害了聂磊的就业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聂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上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按月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已支付工资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上诉人聂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签于被上诉人聂磊在申请仲裁时已经放弃要求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请求,并且原判第二项中漏判劳动者档案转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麒麟区人民法院(2013)麒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解除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曲靖市劳动合同书》。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13)麒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为被告聂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改判:由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为被告聂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付卫红

审判员徐坤

代理审判员赵艳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