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兰与中煤平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赵桂兰与中煤平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朔中民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兰。
委托代理人孟庭满,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桂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庭满、被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10月,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为审报全国百家文明社区,提供公益性服务岗位给职工未就业家属作兼职,赵桂兰应招从事清洁工作,以收取用户卫生费作为其工作报酬。2000年10月至2001年12月14日,每月40元。2006年4月,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山上、度假村部分业务,缺服务员,赵桂兰自愿报名,并接受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矿区服务中心培训,加入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由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赵桂兰发放工资至今。赵桂兰认为自己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赵桂兰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2013年2月5日作出朔劳裁字(2013)第2号仲裁裁决书。因该裁决书未送达给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朔城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裁决书不予执行。2013年7月9日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裁决书送达给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高建军本人签收。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此裁决,为此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不负有与赵桂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义务。
原审认为,赵桂兰2000年10月应招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2006年4月以后赵桂兰参加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字领取工资报酬并接受其管理,其已与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赵桂兰提供的安全工资资格证、劳动工资手册、安家岭签到表等证据只能证明在平朔的地方工作,不能证明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可。赵桂兰提供的卫生费收据与本案没有关系。由于赵桂兰未提供生活服务中心证明原件,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其证据效力。至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于2013年2月8日收到朔劳裁字(2013)第2号仲裁裁决书,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赵桂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养老保险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桂兰负担。
判后,赵桂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被上诉人已于2013年2月8日收到朔劳裁字(2013)第2号仲裁裁决书,后于7月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二审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从2001年12月到2006年4月一直在被上诉人五区二管委做楼层保洁员,4月25日至今,在上窑区公寓、一号井工矿办公楼、安家岭维修中心从事清洁工作,上诉人认为只给被上诉人提供劳动,只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未与环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3、被上诉人应与上诉人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上诉人答辩称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桂兰自2000年10月至2006年4月在被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之后在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发放工资至今,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可证实上诉人赵桂兰与朔州市环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赵桂兰所提其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应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赵桂兰所提被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应依法驳回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诉求之上诉理由,因原审法院在(2013)朔城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中已认定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8日对朔劳裁字(2013)第2号仲裁裁决书未合法送达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桂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莉
审 判 员 边 艳 桃
审 判 员 丰 德 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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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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