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贵祥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范贵祥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贵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范贵祥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五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8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贵祥申请再审称,第一、我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且法院已经判决我连续28个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二、我至今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没有得到一分钱工伤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应当依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依据劳动合同书,中铁十五局应当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第四、一、二审法院都已认定中铁十五局长期拖欠克扣工资,中铁十五局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五、我36年工龄,法院判决中铁十五局支付4年劳动合同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第六、法院审理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庭审剥夺了我辩论的权利,采用了虚假证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令中铁十五局支付范贵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57.12元,范贵祥与中铁十五局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范贵祥再行向中铁十五局主张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范贵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范贵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贵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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