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商恒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商恒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8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华鑫。
委托代理人:张利。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恒。
再审申请人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肯电气)与被申诉人商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一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肯电气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关于商恒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时间计算错误,应从2010年9月14日起计算。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林肯电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商恒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商恒虽与锦州钢厂存在劳动关系,但自1997年9月起在林肯电气处工作,却并未为锦州钢厂提供工作,原审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并判定给付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按照法律规定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肯电气的再审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林肯电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审 判 员 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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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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