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0与B单位劳动争议申请案
牛某0与B单位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某0。
委托代理人:周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B单位。
法定代表人:潘可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牛某0因与被申请人B单位(简称世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某0申请再审称,第一、一、二审判决就我诉讼请求世邦公司支付工资收入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以致我合法利益受损,世邦公司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第二、一、二审判决就我诉讼请求世邦公司支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一、二审判决就我诉讼请求世邦公司支付工资收入、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所作判决与同样法律事实案件存在相互矛盾生效判决。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世邦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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