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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0与B单位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68

蒋某0与B单位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某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单位。
法定代表人:葛凤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蒋某0因与被申请人B单位(简称海旭劳务公司)、C单位(简称驰跃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某0申请再审称,第一、海旭劳务公司、驰跃翔公司在2008年6月的后五次审理本案中都谎称找不到2006年7月1日劳动合同原件,其实质是拒绝出示该劳动合同原件,避免暴露本案真实案情,因此属于无直接证据原件支持;第二、海旭劳务公司、驰跃翔公司不出示用工单位绩效考核标准原件,属于无直接证据原件支持;第三、我递交辞职申请书给驰跃翔公司实属无效申请,也未得到驰跃翔公司批准。驰跃翔公司出示离职备考表复印件只是我当年5月初考试期间暂时离职,并且驰跃翔公司无权解除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我的劳动合同。因为驰跃翔公司是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并且其没有证据原件佐证,依法不予支持。第四、本案原四份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成为枉法裁判的证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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