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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0与B单位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88

杨某0与B单位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永寿,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某0因与被申请人B单位(简称天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0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充分确凿证据情况下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三项显属不当。天龙公司主张给予我停职处理,但关于该事实一节在两审中未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而我在两审中均提交通知书的复印件,通知书复印件上有天龙公司的公章和我当时的工作状态。天龙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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