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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与张某1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98

A单位与张某1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永。
委托代理人:高莫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
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A单位(简称中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及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简称华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牧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华新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否认中牧公司股东(开办人)人格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第三、法律文书中不明示我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剥夺我方的答辩权利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第五、两审法院在审理中采信的已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明显错误;第六、新证据表明华新公司与张某1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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