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君福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君福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搭理人:戴春祥,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君福。
再审申请人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苏君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苏君福的工伤待遇不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苏君福因工伤问题上访到大连市信访局,经批准已经从大连市维稳基金支付22000元给苏君福,我公司与苏君福达成《息访协议书》,双方纠纷已经全部解决完毕。苏君福现在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系由自然人出资从政府通过企业转制认购成立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不再负责职工安置及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苏君福的工伤鉴定结论虽于2001年做出,但最后一次伤残鉴定结论发生于2012年,故原判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无不当。苏君福虽在2001年退休,但仍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在2011年签订了息访协议书,不应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节,因苏君福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2012年,属于伤情发生新的变化,故原审法院依据新的事实支持苏福君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关于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系改制企业,不负责改制之前的遗留问题一节,因苏君福是在大连玻璃厂工作期间导致工伤发生,而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系由大连玻璃厂改制变更而来,并非新设立的公司,且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玻璃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大政(2006)135号)第四条的规定,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故原审判令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并不不当。
综上,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金格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
代理审判员 高山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立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