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士奎与北京市元十朝容旅馆劳动争议申请案
郑士奎与北京市元十朝容旅馆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士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元十朝容旅馆。
法定代表人:王复华。
再审申请人郑士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元十朝容旅馆(简称元十朝容旅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5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士奎申请再审称,王复华出示的元十朝容旅馆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5日已被工商机关吊销。我是2005年4月初入职的,单位是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京朝劳仲字(2006)第1970号调解协议书是元十朝容旅馆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证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调解协议书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本案侵权关系不符合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郑士奎与元十朝容旅馆于2006年8月就工资、加班费、劳动合同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生效。郑士奎主张上述调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郑士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郑士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士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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