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娟与徐州清丰编织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7

王娟与徐州清丰编织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娟。
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清丰编织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华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帮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莉,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娟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清丰编织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丰公司)、徐州华邦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王 蕴
审 判 员  丁争鸣
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磊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