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元春诉汤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柳元春诉汤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600号
申请执行人:柳元春。
被执行人:汤本兴。
柳元春诉汤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雨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本兴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控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雨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执行长 陈 晨
执行员 徐正松
执行员 孙 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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