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健诉酒泉市金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许国健诉酒泉市金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许国健。
被告酒泉市金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治辉,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标准养殖小区。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国健诉被告酒泉市金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酒泉市金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国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许国健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87元。
审 判 员 潘海龙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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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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