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钟帆劳动争议上诉案
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钟帆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恒。
委托代理人李遥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钟帆。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奔、法官于洪群参加的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由法官王奔、于洪群变更为法官邢军、郑慧媛。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新华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恒,被上诉人钟帆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帆在一审中起诉称:钟帆自2011年5月27日起在新华航空公司工作,职位为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8日,钟帆向新华航空公司寄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钟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华航空公司。此案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审理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1027号裁决书,驳回钟帆的部分申请请求。钟帆对此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自2013年12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新华航空公司依法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安保评估证明、登机证归还证明,为钟帆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审理中,钟帆将该项诉讼请求明确为:新华航空公司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3.新华航空公司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钟帆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华航空公司承担。
新华航空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新华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至今还一直在为钟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尚处于存续状态。飞行员属于特殊行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遵循五部委的相关规定,与新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新华航空公司请求驳回钟帆的诉讼请求。
新华航空公司在一审中诉称:钟帆向新华航空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新华航空公司严重违约,未依法支付其劳动报酬、未依法安排其疗养,但是经过劳动仲裁的审理,认定新华航空公司没有严重违约和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钟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新华航空公司也没有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现新华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新华航空公司无需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钟帆承担。
钟帆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新华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飞行员和新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的基础上,新华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钟帆出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根据飞行员行业的特殊性,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钟帆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也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钟帆担任飞行员。钟帆实际执行飞行任务到2013年11月25日。双方均认可钟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担任副驾驶一职。
2013年11月25日,钟帆向新华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内容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本人钟帆于2011年5月27日入职新华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岗位工作。本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及《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提前三十日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贵司为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安保评估证明、登机证归还证明,并办理本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移交。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邮寄送达贵司,一份本人保存。员工:钟帆。2013年11月25日。”新华航空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钟帆于2013年12月27日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确认自2013年12月27日起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估证明、登机证归还证明;3.新华航空公司为钟帆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4.新华航空公司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钟帆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顺义仲裁委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京顺劳仲字(2014)第1027号裁决书:1.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2.新华航空公司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钟帆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驳回钟帆的其他申请请求。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各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中,钟帆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新华航空公司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钟帆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邮寄至新华航空公司,新华航空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8日收到该告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12月28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新华航空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和中国民用航总局的相关规定,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钟帆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因此,一审法院对钟帆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对新华航空公司的要求判令其公司无须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钟帆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钟帆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四、驳回钟帆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华航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行档案等材料纳入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错误,上述两类档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所规定的“人事档案”范畴,飞行员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行档案并未包含在“人事档案”之中,仅是民航管理局对飞行员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属于行政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错误。钟帆向新华航空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后,新华航空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钟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至今新华航空公司一直还向钟帆支付工资、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履行着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因此钟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但一审判决却错误的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新华航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驳回钟帆的全部诉讼请求;由钟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钟帆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新华航空公司的上诉理由口头答辩称:不同意新华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由于飞行员工作的特殊性,飞行员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是与劳动争议密切相关的,应当属于法院受理范畴。根据中国民用航总局相关规定,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航空公司应当到所在地民航总局为飞行员办理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的暂存手续。飞行员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律规定,飞行员作为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钟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0月17日解除,故新华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钟帆办理相关档案的移转手续。综上,钟帆请求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京顺劳仲字(2014)第1027号裁决书、工资单、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EMS详情单、EMS查询单、《劳动合同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十四条亦约定,钟帆提前30天书面通知新华航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钟帆于2013年11月25日向新华航空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且新华航空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8日收到该通知书,符合前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认定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28日解除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新华航空公司提出的钟帆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钟帆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业已解除,故一审法院判令新华航空公司为钟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的转移手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民航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新华航空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有关民航管理机关为钟帆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一审法院对钟帆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新华航空公司提出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履历档案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范围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新华航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钟帆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郑慧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晨
书 记 员 李 思 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