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宗与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张绪宗与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绪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林,该公司法律监察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绪宗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绪宗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虽判令化建公司作出的离职决定无效,但却对该无效决定所导致的后果不予处理。化建公司应补发拖欠的1998年至2010年养老金,补发拖欠的社保费以及滞纳金,并且缴纳医保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化建公司提交意见称:张绪宗长期不上班,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完全正确,对原生效判决表示尊重和服从。
本院认为:关于张绪宗主张的化建公司应补发其拖欠的养老金、社保费、滞纳金以及缴纳医保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张绪宗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原判决对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张绪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绪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审判员 白 捷
代理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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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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