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程烈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17


程烈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烈。

委托代理人:廖淑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镜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昌儒。

委托代理人:赵金成。

上诉人程烈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乐至·圣湖锦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人为建工集团。2011年12月底,程烈到建工集团承建的长寿湖乐至·圣湖锦项目工地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8日8时许,程烈驾驶自己的牌号为渝B×××××普通摩托车从长寿区双龙镇正街沿何华路往长寿湖镇方向行驶至何华路14KM+415M处,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程烈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程烈被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前产生门诊CT检查费900元。同年5月24日,程烈出院,住院期间产生费用14849.05元。程烈治疗完毕后未再到建工集团上班。

2012年9月3日,程烈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工集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程烈缺乏其与建工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裁决,驳回了程烈的仲裁申请请求。程烈不服该裁决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建工集团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2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法民初字第03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烈与建工集团自2011年12月底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建工集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后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3年7月10日,程烈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建工集团支付其医疗费。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建工集团支付程烈医疗费10491.49元。

一审原告程烈诉称:2011年12月,程烈到建工集团承建的长寿湖乐至·圣湖锦工程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实行计件工资,每平方米13.5元,2.5天建完一层,约900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8日,程烈在上班途中不幸受伤。2013年7月10日,程烈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建工集团支付程烈医疗费10491.49元。现程烈依法起诉,要求建工集团支付程烈医疗费15749.05元。

一审被告建工集团辩称:建工集团并未与程烈建立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程烈所请求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程烈与建工集团自2011年12月底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由(2012)长法民初字第03858号《民事判决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现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程烈与建工集团自2011年12月底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程烈的月工资标准问题。因程烈、建工集团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程烈的月工资标准,程烈诉称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明显过分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336.80元,故对程烈的月工资标准,应以3336.80元/月来确认其本人工资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建工集团未为程烈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导致程烈受伤后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保险待遇,报销相关费用,应赔偿程烈因无法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而造成的损失。对于程烈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应报销的金额问题。经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程烈住院期间产生的14849.05元医疗费应报销为10491.49元,故建工集团应赔偿程烈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491.49元。对于程烈门诊CT检查费产生的报销金额问题。经一审法院调查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该中心表示:普通门诊不适用统筹基金支付,而使用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或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由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本案中,建工集团自2011年12月底与程烈建立劳动关系起至2012年4月28日程烈受伤之日止应为程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336.80元/月×1.5%×4个月=200.21元,程烈在门诊治疗时可以使用该保险费进行支付,而建工集团未为程烈开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亦未缴纳上述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程烈在门诊治疗时承担了该费用,故建工集团应赔偿该费用给程烈。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程烈支付医疗费10691.7元;二、驳回原告程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程烈已预交),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程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程烈不服该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判决;2、支持程烈在本案中被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工集团承担;4、支持程烈的合理诉求。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关于工资标准,程烈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就是程烈受伤时上班的19号楼房,工资计件算,每平方米13.5元,2.5天盖完一楼,约900元。请求法院去丈量。建筑钢筋工人2012年上半年做零工单价也是200元-300元之间1天。程烈主张8000元一月并不过高。一审法院不以实际工资8000元一月做标准,却采取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36.8元来确定程烈的工资标准,而建筑工人与职工工人工资本身差距都很远。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使程烈无法接受,严重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和64条之规定。要求建工集团未给程烈缴纳社会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和64条之规定支付程烈受伤后产生的各项费用。

建工集团答辩称:程烈不属于工伤,是外面的交通事故,建工集团与程烈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赔偿医疗费。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1号仲裁裁决书归纳的程烈的申请为要求建工集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25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1000元,共计239800元。程烈在起诉状中称不服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1号仲裁裁决书而起诉,起诉状上的请求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9232.06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9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0元。

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2号仲裁裁决书归纳的程烈的申请为要求建工集团支付程烈医疗费14849.05元。仲裁申请书上的医疗费是15749.05元。程烈在起诉状中称不服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2号仲裁裁决书而起诉,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包括:未购买工伤保险,赔偿医药费15749.05元。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双倍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1399.05元。

在一审法院2013年11月12日笔录第6页,程烈放弃失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在一审法院释明选择工伤保险主张医疗费前提是由工伤保险认定后,程烈表示按照医疗保险主张。在一审法院2013年12月17日笔录第2-3页,程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5401号案件中放弃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05385号案件中重合的请求,即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明确了在5401号案中的诉求为要求建工集团支付医药费15749.05元;在5385案中的诉求为要求建工集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9332.06元、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9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0元;在“本案”中放弃仲裁申请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二审审理中,程烈明确此“本案”是指5401案。在2013年12月20日笔录第2页,程烈陈述因建工集团没有购买医疗保险,所以应全部支付医疗费。

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01-1号民事裁定,准许程烈撤回要求建工集团支付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21399.05元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长法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判决。前述裁定和判决均在2013年12月25日向建工集团送达,2013年12月26日向程烈送达。

在二审审理中,程烈称在2012年7月10日,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共提出了13项请求,仲裁委只受理了部分请求,就是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1号和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36-2号仲裁裁决书归纳的程烈的申请;其余没有受理的请求,没有在仲裁裁决书中说明,也没有给程烈出任何手续;之后,程烈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要求程烈去找仲裁委就没有受理的申请作一个说明,仲裁委就出具了编号为2013-33号逾期未作出决定案件证明书。在程烈的作出申请书上的失业保险费、高温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没有明确金额,程烈称是因为工伤没有认定下来,不清楚怎么算。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均无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程烈与建工集团的劳动关系,已经由(2012)长法民初字第03858号《民事判决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建工集团既未举示证据证明前述两份判决书已经法定程序被撤销,也未在本案中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对程烈与建工集团从2011年12月底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关于程烈的月工资标准问题。因程烈、建工集团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程烈的月工资标准,程烈诉称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仅是其自己的一种说法,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且明显过分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336.80元,故对程烈的月工资标准,应以3336.80元/月来确认其本人工资为宜。

对于建工集团应赔偿程烈多少医疗保险费用,一审论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程烈上诉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而程烈在一审中已将其诉求变更为因建工集团未缴纳医疗保险而应赔偿医疗费,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烈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程烈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敬

审判员赖生友

代理审判员乔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程卓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