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与毛利军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与毛利军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兆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冯凤,均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利军。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广东广信君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利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2003年12月19日入职上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从2012年2月28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担任印刷部组长。
2012年4月,上诉人的香港投资人股权发生变更,该消息被上诉人的员工得知后因担心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与上诉人发生了争议,从2012年7月16日开始上诉人的绝大部分员工开始停工并持续至7月18日。上诉人在此期间组织班组长召开会议,希望班组长安抚员工早日恢复正常生产。在该期间被上诉人每天打卡上班,但所在的生产线未开机生产。
上诉人2012年7月16日发布的《内部公告》就7月16日的停工事件作了回复,称芬兰Huhtamaki公司收购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约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一事,对于目前存续有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各员工务必在2012年7月16日13:30正常到达工作岗位并进行正常生产工作,如有不正常工作的员工,公司将按员工手册以及“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条例以旷工和故意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作来进行相应处罚。被上诉人对该公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上诉人还提交了2012年7月17日的《公告》和《致员工一封信》,内容均为关于总部股权转让一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员工立刻回到所在岗位并正常生产,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非法聚众怠工、闹事,公司有权开除员工且无需作出任何赔偿。被上诉人对于上述公告及信件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2012年7月18日,上诉人向全部员工发出《公告》:“一、公司经三天的停工停产,损失已超300万……希望员工能为大局考虑,马上回到工作岗位,投入正常生产。二、有关公司被收购一事……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依旧为独立法人企业,广东约瑟对属下的员工及劳务派遣工其工龄、薪酬福利待遇将全员承担及继续执行,所有员工不会因此任何影响。……三、对进行旷工、怠工的员工来说,今天已是第三天,员工必须在7月19日上午八点整恢复到岗位投入正常生产,公司将既往不咎及发放100元/人勤工奖;对继续旷工、怠工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对部分员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2012年7月19日,上诉人又发出《通知》:“按公司七月十八日公告:七月十九日上午八点不能恢复到岗位投入正常生产的员工,公司将对部分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今有我司员工印刷部啤机组组长毛利军,至2012年7月19日尚未恢复到岗位投入正常生产,影响极其恶劣,现通告全公司,公司即刻与毛利军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上诉人还向被上诉人发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以被上诉人拒绝执行公司7月18日公告,未能到岗位投入正常生产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19日下午14点在上诉人4某保安岗办理离职手续并发放离职工资。
同日,普乐包装北亚区法人代表和人力资源总监发出《有关广东约瑟在职员工及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的声明》,称:普乐包装于2012年4月正式收购了香港约瑟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澄清有关劳动合同和工龄问题,普乐包装在此郑重声明确认接受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所累积之工龄及雇用条件。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不予确认,认为其在2012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正常回到工作岗位,在所有生产线均停止运行的情况下,也已经按照公司要求通知下属员工恢复生产,但工人坚持不开机,而开机并非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在其他员工不参与工作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权利强迫其他员工工作。上诉人则主张被上诉人2012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虽然打卡上班,但采取不工作的态度,被上诉人的工作内容包括开机,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开机工作导致所在车间没有办法正常运营。上诉人确认自2012年7月19日被上诉人所在的生产线开始正常运营,也确认被上诉人7月19日当天有打卡上班,但认为被上诉人仍采取消极不工作的态度,没有按照7月18日《公告》的要求及时复工。
被上诉人确认真实性的2005年版《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奖惩制度”第八十条“处罚”规定:“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公司行政处分分为扣分、警告、违纪辞退。新员工入厂时初始10分,从公历年1月1日起,以1年为1个周期,如在1个周期内总计扣分满10分,按违纪辞退处理”;同时还规定:“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给予扣4-6分的处分:8.不严格执行本职工作的故意怠工,导致本职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情节严重,影响他人工作进度的”。上诉人确认在据以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怠工事件之前并未对被上诉人作出过扣分处罚。
原审法院另查明,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69.50元。
双方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上诉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2251元。2013年3月18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萝劳仲案字(2012)818号《裁决书》,裁决上诉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82251元。上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公告》、《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有关广东约瑟在职员工及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的声明》、穗开萝劳仲案字(2012)818号庭审笔录及《裁决书》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合法、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原审法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上记载,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拒绝执行公司7月18日公告、未能到岗位投入正常生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但该通知上并没有告知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的是哪一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其次,退一步说,诚如上诉人所称的其是依据2005年版《员工手册》第八十条的规定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依据《员工手册》该条的规定,每发现一次怠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扣4-6分,但上诉人2012年7月16日至18日未对被上诉人作出过任何扣分处理,故其以该三日各扣4分累计扣分12分直接对被上诉人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违纪辞退员工的程序性规范。最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按2012年7月18日《公告》的要求于7月19日上午8点复工,但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该日打卡上班,被上诉人所在生产线当日也已经正常运营。在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不履行开机职责则所在车间无法运营的情况下,可见被上诉人7月19日确有回到岗位工作,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也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上诉人应按照被上诉人的工作年限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251元(4569.50元/月×9个月×2倍)。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诉人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毛利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251元。债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82251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上诉人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2、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严重违反程序规范及企业关于辞退违纪员工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3、鉴于上诉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约瑟纸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崔利平
代理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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