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建峰与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等变更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农建峰与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等变更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常民终字第0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建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Cummins(康明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缘求,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天洋,该公司员工关系和行政经理。
上诉人农建峰因与被上诉人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原莱尼电气线缆(常州)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变更)(以下简称莱尼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农建峰诉称,我于2001年3月进入莱尼公司工作。计算至2011年3月已经连续服务10年。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莱尼公司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莱尼公司仅与我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固定期合同。另外,莱尼公司以我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但实际上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技能津贴、各种补贴、奖金的总和。因此莱尼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方法是错误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我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存在事实不清和应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故诉来法院,要求判令:1、莱尼公司立即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因莱尼公司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当向我支付额外工资94578.25元;莱尼公司补足我加班工资145670.18元。
莱尼公司辩称,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莱尼公司向农建峰提供了续签合同签订意见书,该意见书提供了“终止、续签、无固定期限”三个选项,农建峰本人选择了“续签”并签名确认,故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农建峰和莱尼公司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莱尼公司也是严格按照该约定支付加班工资。莱尼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农建峰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审经审理查明,农建峰与莱尼公司于2001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莱尼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农建峰出具了《续签合同签订意向书》,该书明确了“终止、续签、无固定期限”三个续订意向,农建峰本人在该书职工签名栏签字确认。根据签约期为2009年12月4日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及核算方法按甲方薪酬制度执行;第十条第(六)款约定:该合同附件包含《员工手册》及公示之规制制度。根据双方2011年11月9日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6款: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班工资将以公司相关的薪资管理制度为依据。
原审另查明,农建峰本人在右上侧标注为“莱尼电气线缆(常州)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确认书”上签名,该“确认书”正文部分载明:“我已阅读本手册,且理解和接受本手册内容,并将遵守执行。签名如下:”。根据《员工手册》,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莱尼公司已按照双方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约定的计算标准向农建峰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农建峰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加班工资争议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该委审理后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常新劳仲案【2013】第626号仲裁决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农建峰收到仲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农建峰、莱尼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确认书、续签合同签订意向书、员工手册(部分章节复印件)、农建峰工资单、仲裁决定的送达邮寄凭证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自认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纳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但该条款同时规定,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免除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中,莱尼公司提供的《续签合同签订意向书》有效证明该公司已为农建峰提供了“终止”、“续签”、“无固定期限”三种选项。农建峰在该书中签字确认,系自我处分权利的行为。农建峰庭审中称:该意向书中对选项的确认符号并非由本人作出。对于该主张,农建峰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由此,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农建峰的该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据此,农建峰关于支付额外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另外,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可就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农建峰对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所载内容进行了签名确认。莱尼公司通过制定《员工手册》的形式,对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及内容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现莱尼公司严格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了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农建峰要求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并无事实证据佐证,亦缺乏法律依据,故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由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农建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农建锋要求额外支付工资94578.25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农建锋要求足额支付加班工资145670.1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农建锋负担。
上诉人倍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理由在于: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应不低于本人工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的规定,再结合莱尼公司工资结构,本人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项补贴、奖金的总和,即莱尼公司的实际工资支付标准。因此,莱尼公司以远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数倍的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也就是说莱尼公司《员工手册》中不是所有条款都是有效力的。莱尼公司在其《员工手册》前言部分中也有相关的声明。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4条第1、2款的规定,只有双方约定高于单位实际支付标准的,该约定才是有效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莱尼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以远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数倍的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此观点我在原审庭审时,已有相关主张和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在有关本人加班工资的裁判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断章取义、曲解法律的错误。二、莱尼公司提供的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同意书,只能证明本人同意续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规定的应当签订而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原审法院在有关本人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裁判中,存在运用法律不当的错误。
被上诉人莱尼公司辩称,莱尼公司在向农建峰所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中提供了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三个选项,而农建峰本人自愿选择了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农建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中,本院经查阅原审卷宗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查明,2010年2月8日被上诉人莱尼公司发布“关于2010年工人薪资核算及结构调整的通知”,该通知将车间员工的综合补贴及部分奖金并入基本工资,以减少工资项目,并提高基本工资;同时决定车间员工(除生产部新工人)加班工资基数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进行核算;上诉人农建峰亦确认自该文件发布后,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变更为基本工资,但上诉人农建峰认为应以其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标准。2013年被上诉人莱尼公司发布了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即为员工的基本工资;规定员工加班工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手册》系被上诉人莱尼公司2003年之前即开始施行。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计算农建峰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如何确定;2、莱尼公司未与农建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及核算方法按莱尼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而莱尼公司在员工手册的薪酬福利制度中对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上诉人公示、告知,故原审法院认定莱尼公司根据其员工手册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莱尼公司提交的《续签合同签订意向书》显示,上诉人未选择与莱尼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选择“续签”一栏,对此应当理解为上诉人选择与莱尼公司继续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莱尼公司据此与上诉人再次签订期限为2011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综上,上诉人农建峰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农建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段若鹏
代理审判员吴立春
代理审判员周韵琪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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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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