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海铭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孙宝春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27


上海铭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孙宝春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铭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方。

委托代理人杜德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春。

上诉人上海铭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航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宝春于2011年8月23日到铭航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宝春实际工作至2013年6月18日。2013年6月19日,孙宝春以书面形式向铭航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铭航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20日,孙宝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铭航公司支付2011年9月23日至2012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2011年至2012年高温费及2013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18日的工资。2013年8月9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311号裁决书,裁决铭航公司应支付孙宝春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14元、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18日期间的工资2,399元,对孙宝春的其他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裁决后,铭航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铭航公司支付孙宝春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60元;2、铭航公司支付孙宝春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18日期间的工资1,173元。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铭航公司称其向孙宝春发放的工资中包括了社保补贴并为此提供了员工工资及奖金发放记录、承诺书予以证明,孙宝春对其在上述证据中签名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工资中包括社保补贴,表示发放记录中“社保”、“社保金”字样系铭航公司添加;铭航公司对于“社保”、“社保金”字样是否系事后添加前后陈述不一,原审法院对“社保”、“社保金”字样是否添加无法确认,但根据承诺书内容显示,孙宝春收到铭航公司每月随工资发放的社保金,可见工资中确实包括了社保金,铭航公司、孙宝春将社保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行为不合法,但该承诺书中未明确社保金具体数额,而铭航公司陈述每月社保金金额为700元,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审法院综合上述两份证据内容确定2013年5月28日至6月18日期间孙宝春的月工资为3,570元,扣除双方确认的2013年6月缴纳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340.78元,故铭航公司应支付孙宝春上述期间工资2,345元。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孙宝春入职铭航公司后,铭航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向孙宝春支付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铭航公司提供的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员工工资及奖金发放记录显示,孙宝春正常出勤每月工资为3,565元左右,铭航公司称工资包括了社保补贴700元,该金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故按照孙宝春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孙宝春应承担的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予以确定,现仲裁裁决铭航公司应支付孙宝春上述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414元,并无不妥,孙宝春对此亦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铭航公司称孙宝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就此提供了刘蓓玲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孙宝春对此不予认可,铭航公司亦某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证人亦某到庭作证,缺乏证据效力,故原审法院对铭航公司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铭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宝春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18日期间工资2,345元;二、铭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宝春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8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1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铭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铭航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孙宝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孙宝春自己不愿意签订合同。相关社保金铭航公司也已经以工资的方式给了孙宝春,故应将工资中有关社保部分的款项扣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孙宝春辩称:其入职铭航公司时,公司从未告知其工资之中包含社保部分,工资单中的社保、社保金字样均是事后添加。自其提出辞职后,铭航公司才要求其签承诺书,并称不签就拿不到工资。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铭航公司称其多次要求孙宝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孙宝春自己不愿意签订,该说法无相应证据证明。故铭航公司应承担向孙宝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铭航公司又称,工资中包含社保金部分,应予扣除。首先,铭航公司将社保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行为不合法,其次,铭航公司称社保金金额为700元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依照双方确认的2013年6月缴纳社保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判决铭航公司支付工资2,345元亦并无不当。综上,铭航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铭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虞恒龄

审判员张松

审判员顾继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