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与马凤艳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与马凤艳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于洪五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泉和,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艳。
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凤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民一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石瑷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主审),代理审判员张春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索坤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马凤燕原为索坤公司职工,2011年8月30日马凤燕发生交通事故向单位请假,未提工伤申请。后来私自申请工伤,申请伤残鉴定,单位不知情。马凤燕病好后,一直未回单位上班,只是为处理交通事故到单位开过工资证明,从2011年8月30日至2013年2月21日马凤燕一直未回单位上班,病愈后应上班而未上班,属于按单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23日以上,自动除名,即开除人员。马凤燕因交通事故已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已作出(2012)于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马凤燕已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013年2月21日,马凤燕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索坤公司支付马凤燕一次伤残赔偿金,属一次损害受到两次赔偿。另外马凤燕于2012年11月29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即使单位不开除,也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工伤保险应负伤残赔偿的条件。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马凤燕要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偿金20,063.27元的请求。
马凤燕答辩称:马凤燕是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伤残,所以老索坤公司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马凤燕是九级伤残,是因为伤残原因造成其无法上班。马凤燕的爱人多次到索坤公司要求单位给予赔偿未果,
一审法院查明:马凤燕于2008年5月27日到索坤公司工作,职务为保管员,月薪1350元。2011年8月30日,马凤燕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7月1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人社工认字(2012)第1693号工伤认定,马凤燕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9月10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2)于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凤燕获得医疗费、电动车损失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028.6元。2012年10月25日,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残疾级别为九级。2012年11月29日,马凤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2月21日,马凤燕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3.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23.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51元;2、支付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0月25日停工留薪工资共452天工资27,734.72元。2013年8月16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3)1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索坤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马凤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3.27元,对马凤燕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索坤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度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每月3715.42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其法定责任。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马凤燕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残疾赔偿金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请求侵权民事赔偿。若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其请求权不存在竞合,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3)1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索坤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马凤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3.27元,不属于支出性费用,因此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残疾赔偿金兼得。关于索坤公司主张马凤燕向索坤公司请假,未提工伤申请。马凤燕私自申请工伤,申请伤残鉴定,索坤公司不知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马凤燕作为单位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对于索坤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索坤公司主张马凤燕于2012年11月29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即使索坤公司不开除,也与索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工伤保险应负伤残赔偿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没有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2011年8月30日,马凤燕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马凤燕受伤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处于与索坤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于索坤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索坤公司提供的2012年6月15日,盛京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保险费30,945.6元,证明索坤公司为马凤燕缴纳过工伤保险的主张,因从该证据中无法体现索坤公司所缴保险的职工姓名、保险项目、保险起止时间及保险额度,马凤燕对此又不予认可,因此对于索坤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马凤燕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索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23.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51元的主张,马凤燕于2012年11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马凤燕不符合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因此对马凤燕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马凤燕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索坤公司支付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0月25日停工留薪工资共452天工资27,734.72元的主张。因马凤燕已在2012年9月10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2)于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中获得了误工费赔偿,此项赔偿属于支出性费用,不可兼得。因此对马凤燕的主张,不予支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人社工认字(2012)第1693号工伤认定决定,马凤燕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残疾级别为九级。因索坤公司未能提交为马凤燕缴纳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工伤待遇的给付义务应由索坤公司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马凤燕受伤前的工资为1350元,低于受伤时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应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原告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马凤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63.27元(3715.42元×60%×9个月);二、对被告马凤燕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索坤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马凤燕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不应再享受工伤待遇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马凤燕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索坤公司提出被上诉人马凤燕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不应再享受工伤待遇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经查,被上诉人马凤燕因交通事故已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沈阳市劳动局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认定为九级伤残。因被上诉人马凤燕在职期间,上诉人索坤公司没有为被上诉人马凤燕缴纳社会保险,故工伤待遇的给付义务应由上诉人索坤公司承担,上诉人索坤公司应当按照被上诉人马凤燕的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索坤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马凤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索坤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瑷丹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张春韬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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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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