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丑元与兰州大学劳动纠纷再审案
张丑元与兰州大学劳动纠纷再审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丑元。
委托代理人:常丑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乘,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卫强。
再审申请人张丑元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大学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丑元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兰州大学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兰州大学答辩称:张丑元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丑元于2002年3月聘用到兰州大学作保洁工作,2008年12月、2011年1月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2012年1月19日之后,张丑元再未到兰州大学上班,也未向兰州大学提供劳动。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2月以前已过仲裁时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无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张丑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丑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张连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倪孝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