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与温州某某鹤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俞某某与温州某某鹤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某某鹤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再审申请人俞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温州某某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正确认定海鹤某某无法定理由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但赔偿年限只按3.5个年限而非7.5个年限,适用法律错误。(二)本人要求补缴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5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以该项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某某间而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俞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海鹤某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海鹤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俞某某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其虽在二审答辩中提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其月工资5000元和3.5个年限的赔偿金,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其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俞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俞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谭飞华
代理审判员陈艳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