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俞栋卿与宁波易文标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82

俞栋卿与宁波易文标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3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22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宁波易文标识公司。

  被告(上诉人):俞栋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俞栋卿于2007年12月8日进入宁波易文标识有限公司(下称易文公司),先后从事总装和亚克力切割工作。双方共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劳动合同。2012年4月25日,易文公司通知俞栋卿于2012年5月25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俞栋卿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易文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确认俞栋卿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的工资共计27234. 90元,月均工资为2269. 60元,其中2011年12月工资为2499.53元。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俞栋卿的上述请求。易文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2012年10月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2012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了起始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1月9日,俞栋卿恢复正常出勤。

  2012年12月28日,俞栋卿向宁波市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俞栋卿申请仲裁,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9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11月9日工资损失13700元。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甬东劳仲案字[2012]第171号仲裁裁决,裁决易文公司向俞栋卿支付2011年12月28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4. 80元、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2391.50元。

  易文公司、俞栋卿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易文公司请求判决其无需向俞栋卿支付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工资损失12391.50元。俞栋卿请求判决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9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11月9日工资损失13700元。

  审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末次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自2012年1月1日起应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及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11月8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俞栋卿迟至2012年12月28日才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故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2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2月28日至3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易文公司应支付俞栋卿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4.80元。

  因易文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导致俞栋卿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后经仲裁裁决撤销了易文公司的该解除行为,易文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但于2012年10月8日撤回起诉,该仲裁裁决自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易文公司的解除行为造成了俞栋卿的实际工资收入损失,故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2年5月26日至10月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予以支持。在易文公司的解除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俞栋卿即可至易文公司上班,现俞栋卿迟至2012年11月9日才开始上班,俞栋卿应对其系易文公司原因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8日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酌情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俞栋卿月工资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易文公司支付俞栋卿2011年12月28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4.80元、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0月8日工资损失10121.89元,不支付俞栋卿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8日工资损失,并驳回俞栋卿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俞栋卿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9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11月9日工资损失12391.5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与劳动者付出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之间存在一倍的差额,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有本质上的差别,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2011年12月27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在俞栋卿于2012年12月28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前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同时,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也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调整,易文公司应向俞栋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截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1年12月30日。因此,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支付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于法无据。因易文公司决定于2012年5月25日与俞栋卿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俞栋卿并未实际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原审法院判决工资损失系易文公司为其违法解除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故该期间亦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俞栋卿要求易文公司赔偿其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系基于其未能上班的原因在于易文公司这一事实主张,但俞栋卿并未就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俞栋卿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