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徐某某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劳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炜
审 判 员 黄 国 坚
审 判 员 董 敏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朝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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