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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22

徐某某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劳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炜

 审 判 员 黄 国 坚

 审 判 员 董 敏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朝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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