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刘为旺与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39


刘为旺与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滁民一终字第00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为旺。

  委托代理人:陈友利,凤阳县临淮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祖文,该公司法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莲,该公司人事部主任。

  上诉人刘为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为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利,被上诉人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祖文、陈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20日刘为旺与凤阳玻璃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刘为旺为钳工工作岗位。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凤阳玻璃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刘为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刘为旺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但合同签订后,凤阳玻璃公司未给刘为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11月11日,刘为旺以转移不方便为由申请不在凤阳玻璃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等费,请求凤阳玻璃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其本人,由本人自行参保缴纳。凤阳玻璃公司自2009年12月起以每月300元养老保险的标准发放给刘为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刘为旺又于2010年8月21日与凤阳玻璃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凤阳玻璃公司仍按每月300元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给刘为旺直到2011年4月。2011年5月凤阳玻璃公司为刘为旺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013年2月15日刘为旺以工资低、工作环境不好为由申请辞职,同月24日凤阳玻璃公司批准同意刘为旺辞职。2013年8月9日刘为旺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凤阳玻璃公司从2007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按每月300元的标准补发养老保险补贴;凤阳玻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年6个月,按6个月计算,每月2551元,计15306元。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凤劳仲裁字第8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刘为旺的仲裁请求。刘为旺不服该仲裁裁决,以诉称理由诉讼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刘为旺与凤阳玻璃公司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凤阳玻璃公司是否应当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底,按每月300元标准为刘为旺补发养老保险金?凤阳玻璃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为旺5年零6个月经济补偿金15306元?

  一、关于凤阳玻璃公司是否应当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底,按每月300元标准为刘为旺补发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凤阳玻璃公司与刘为旺2007年8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为刘为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刘为旺与凤阳玻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凤阳玻璃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刘为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刘为旺应当自2007年起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直至2013年才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其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凤阳玻璃公司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底,按每月300元标准为其补发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凤阳玻璃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为旺5年零6个月经济补偿金15306元的问题。刘为旺是因为工资低、工作环境不好而主动辞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请求凤阳玻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30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为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为旺负担。

  刘为旺上诉称:1、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凤阳玻璃公司应当为刘为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对于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保险费一事,当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发生劳动争议,至2013年2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因凤阳玻璃公司没有将该期间的保险费按每月300元标准发给刘为旺而引起争议,刘为旺此时才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刘为旺于2013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2、刘为旺于2013年2月15日以工资低、工作环境不好为由向凤阳玻璃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表明凤阳玻璃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一事实从刘为旺提出离职申请并与凤阳玻璃公司协商一致得到公司认可和批准的事实可以验证。另凤阳玻璃公司没有依法为刘为旺缴纳养老保险费,侵害了刘为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凤阳玻璃公司应当支付刘为旺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凤阳玻璃公司答辩称:刘为旺要求凤阳玻璃公司给付每月300元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且于法无据。刘为旺是以工资低、工作环境不好为由而主动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凤阳玻璃公司无需支付刘为旺经济补偿金。

  二审中,刘为旺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一份,证明仲裁庭审中凤阳玻璃公司对刘为旺出示的员工离职申请书证据没有异议,凤阳玻璃公司对刘为旺所称的工作环境不好,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是认可的。凤阳玻璃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员工离职申请书只能证明刘为旺的工作已经交接完毕。

  凤阳玻璃公司提供领料审批单及安全例会原始记录一组,证明凤阳玻璃公司为刘为旺提供了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在会议中也强调保护,刘为旺是会议记录员。刘为旺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凤阳玻璃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好,工作环境中粉尘大,除尘设备基本属于瘫痪状态,所以刘为旺以工作条件不好辞职,并得到单位的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各自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刘为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刘为旺要求凤阳玻璃公司补发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每月300元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予支持;凤阳玻璃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为旺5年零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凤阳玻璃公司未为刘为旺办理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刘为旺要求凤阳玻璃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发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材料看,刘为旺自2009年12月起就应当知道凤阳玻璃公司未为刘为旺办理2009年11月之前的养老保险,其直至2003年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二审中,刘为旺上诉称凤阳玻璃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从员工离职申请书反映内容看,刘为旺是以工资低、工作环境不好为由申请辞职,经部门审批凤阳玻璃公司同意刘为旺辞职,该申请书不能证明凤阳玻璃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刘为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另本案中,刘为旺是以工资低、工作环境不好为由而主动辞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刘为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为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建国

  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

  代理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洁

 

  附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