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吉林省平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喜才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1


吉林省平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喜才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平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松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玉洁,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喜才。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平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喜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公司申请再审称:2012年3月,熊喜才因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合同约定合同未满时因劳务人员个人事由回国时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负担,所以熊喜才出国费用应由熊喜才负担。且解除服务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安公司是经吉林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境外服务企业,工作性质是为省内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境外劳务信息,组织、代办出国手续、系中介服务性企业,与熊喜才是介绍服务关系。熊喜才与平安公司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受平安公司单位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国内只能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约,其权利义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约束。在服务结束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平安公司与熊喜才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国内派遣公司的规定判决平安公司返还熊喜才出国签证、往返机票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应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合同性质为中介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熊喜才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平安公司与熊喜才签订的《境外劳动合同书》中,双方对合同期限、工作地点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故原审认定平安公司与熊喜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平安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熊喜才因个人原因提前回国不符合约定,但平安公司存在未为熊喜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约在先,熊喜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平安公司收取了熊喜才的出国手续费,平安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在本案审查中平安公司承认外方用人单位已同意返给平安公司熊喜才签证等费用,故原审判令平安公司退还熊喜才出国费用35000元及给予熊喜才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平安公司主张其为中介企业,双方应是中介服务关系,但双方在《境外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与其主张不符,其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平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平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云乔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