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蕊莲与西安市长安县科技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王蕊莲与西安市长安县科技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蕊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县科技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蕊莲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县科技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蕊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王选民
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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