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锋宇与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郑锋宇与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锋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夕,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鲁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澄,该公司法务专员。
再审申请人郑锋宇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锋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桂香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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