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卿与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张卿与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卿。
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蜀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永书,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上诉人张卿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能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卿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俊标,被上诉人两江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均、龚永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卿、两江能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届满。张卿的工作岗位为两江能源公司所辖芦塘煤矿采掘技术负责人,享受煤矿副职待遇。按公司《2012年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两江能源(2012)9号)规定,煤矿矿长、书记在年薪享有上,年末经营目标奖励2万元,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奖励3万元,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执行系数0.85。2012年度考核结果,芦塘煤矿生产经营95分,安全生产100分,以此推算,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应获生产经营奖励2万元×0.85×95%(分值)=1.445万元,安全生产奖励3万元×0.85×100%(分值)=2.55万元。由于2010年以后小型私企煤矿不断涌出,私企待遇好于国企,国企一些技术人员跳槽到私企工作,公司为严格管理,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两江能源(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规定:1.凡享受年薪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组织调整的,可按上岗时间享受待遇;2.因不可抗拒因素(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终止工作岗位,可按实际在岗月享受年薪;3.因本人自愿辞职,离岗以及被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不得享受年薪中关于年末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生产目标抵押工资。
张卿诉称,自己为两江能源公司芦塘煤矿的技术负责人,享受副矿长待遇。根据公司《2012年管理人员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的年薪工资部分为矿长的0.85倍。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因故离职,在职期间,月工资已按考核办法当月发放,但属于年薪范畴的年末经营目标奖励1.7万元,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奖励2.55万元,公司却未按原告的实际工作月数考核计发,该费用应当根据2012年度考核结果据实测算后计发。芦塘煤矿2012年度考核结果:生产经营95分,安全生产100分,为此,原告的生产经营奖励为1.7万元×95%(分值)÷12月×10月=1.3458万元,安全生产奖励为2.55万元×100%(分值)÷12月×10月=2.12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江能源公司向张卿支付生产经营奖励和安全生产奖励共计3.4708万元。
两江能源公司辩称,原告张卿在芦塘煤矿上班属实,但已于2012年10月主动辞职。生产经营奖励和安全生产奖励是公司根据全年效益以及员工全年工作考核结果而发放的奖励,属于年终考核奖励,在年底发放。由于原告中途离职,依法不享有该项福利。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两江公司《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两江能源(2012)50号)规定,只有通过组织调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因素而终止岗位的人员才可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年薪,其他因本人自愿辞职、离岗以及被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不得享受年薪中关于年末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生产目标抵押工资。原告张卿补交的辞职书载明因工作变动辞职,落款日期提前为2012年10月12日,表明其确认于2012年10月12日离职。原、被告此前没有协商过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以确认原告张卿系自动离职,不具享有“年末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生产目标抵押工资”的资格,故其主张由被告支付生产经营奖励和安全生产奖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卿负担。
张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请求判决:(1)撤销彭水县人民法院(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2)改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决两江能源公司向上诉人张卿支付生产经营奖励和安全生产奖励共计3.4708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两江能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就两江能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两江能源(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之事实认定错误,因为两江能源公司在向一审法院举示该证据时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且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该文件没有在官方网站即WWW.CQZMDQ.COM被发现,故该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不应得到认可。第二,一审判决就上诉人张卿第自动离职的事实认定错误。因为两江能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上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该证明书所列第七条而不是第二条理由,即因其他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审判决就该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两江能源(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所列举的扣发年薪中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的几种情形,均不适用于上诉人张卿,因为其所列情形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上的第七条规定内容。综上所述,上诉人应该享受年薪中关于年未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
被上诉人两江能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在一审庭审中举示的两江能源(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是复印件属实,但该复印件系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且有该仲裁委员会的复印鲜章,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张卿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张卿是自动辞职,原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本案事实争点有二:第一,两江能源公司是否作出过两江能源(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文件,该文件是否有关于限制领取年薪中未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的内容规定;第二,上诉人张卿是否自动辞职,其辞职原因是什么。
关于第一个争点,经查,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两江能源公司举示了(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该证据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鲜章。该证据经上诉人张卿的特别代理人徐俊标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50号文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50号文件第二条也说明尽管是按年计算的,但是根据工作年限也是可以享受月计算的,而且原告也不属于不发放年终考核奖的范畴。”本院审查认为,首先,(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系两江能源公司内部文件,上诉人张卿在一审中对该文件的客观性明确表示无异议。其次,该文件是否应当在官方网站即WWW.CQZMDQ.COM网站登载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及两江能源公司内部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故不能因为该文件没有在网上公布而否认其客观性、合法性。其三,与此同时,上诉人张卿并没有提供旨在证明该文件系伪造及不合法的新证据。综上,(2012)50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该文件第二部分“有关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拒因素(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终止年薪工作岗位,可按其实际在岗按月享受其年薪待遇。”第3条明确规定,“因本人自愿辞职、离岗以及被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不得享受年薪中关于年末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
关于第二个争点,经查,一审庭审中,两江能源公司举示了张卿自书《辞职书》、双方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张卿自书《承诺书》,各方当事人对该三份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辞职书》载明,“我是张卿,现任芦塘煤矿技术负责人,因本人工作变动,辞去芦塘煤矿技术负责人职务,望领导批准。辞职人张卿,2012年10月12日”。《承诺书》载明,“我是张卿,于2012年10月12日辞去芦塘煤矿技术负责人,本人身体无碍,自愿放弃职业病离岗检查。承诺人张卿,2013年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以下第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七、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本院审查认为,张卿是否自动辞职这一事实,从书证《辞职书》所载明内容来分析,作为劳动者的张卿因为工作变动,通过向用工方即两江能源公司递交辞职书的形式,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该事实同时也得到《承诺书》的印证。此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所列七项内容,就劳动关系解除情形所分别依据的法律作以列举,其所列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只是阐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属于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拟或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原因是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有过错等情形,故不能以第七条载明内容反推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是因为上诉人张卿主动提出辞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张卿是否主动辞职这一事实,作为用人单位的两江公司已经举示了上述书证证明张卿系主动辞职,而对于想否认该事实的张卿并没有举示证据反驳,故上诉人张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动提出辞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时间单位计发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公司经理、企业高级职员的收入发放,成为经营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支付企业经营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通常包括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风险收入)两部分。基本收入(基薪)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如职工人数、总资产规模等)确定,在很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对于基薪都设定了上限;效益年薪则根据企业完成指标的情况上下浮动。年薪制的特点是:1、年薪制的针对性:年薪制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中层和高层)和一些其他的创造性人才,比如科研人员、营销人才、软件工程师、项目管理人才等。2、较长的周期:一般是以年为周期,这是和其考核相关的,对于绝大部分的年薪制适用人员,都是以企业经营年度为周期。3、存在一定的风险:薪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和本人的努力及企业经营好坏情况相挂钩的。因此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4、传统的工资主要是面向过去,而年薪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面向未来,年薪的制定不是简单地依据过去的业绩,同时更取决于接受者所具备的经营企业(或其他工作)的能力和贡献潜力。对于年薪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标准及其特别除外规定,均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他人不得予以干预。
结合本案,两江能源公司通过制定两江能源(2012)2号、两江能源(2012)9号、两江能源(2012)50号等文件的方式,在企业管理层中确定了年薪工资制度。其中,两江能源(2012)9号文件确立了年薪制,即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通常包括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风险收入)两部分,规定了年薪工资的适用范围、标准、工资组成切块、考核办法等。两江能源(2012)2号文件特别就年薪安全风险工资作了规定,确立了发放标准、扣除情形等。两江能源(2012)50号明确规定,因本人原因自愿辞职的,不得享受年薪中关于年末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此为对年薪工资中就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的特别规定。以上规定均属两江能源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措施,就规定本身来说,没有针对具体的人,故不能说损害到某一确定的员工。同时,该规定也符合年薪制关于以企业经营年度为时间单位计发工资收入的特点。由于上诉人张卿系自动辞职,属于两江能源(2012)50号所明确规定的不得享受年薪中年末未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情形。同时,张卿在一个企业经营年度未届满之前中途辞职,其履职的经营风险时时伴随,如其继续留任的经营风险性不能排除,由于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具有一定的风除性,是否能够在公司规定的经营年度内考核达标也具不确定性。故其主张的年薪中年末未计发的经营目标工资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庆华
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
代理审判员 尹宏桂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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