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风平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新华化工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张风平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新华化工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风平(又名张风萍)。
委托代理人:郭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秦道宇,任该办事处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新华化工厂清算组(南阳市新华化工厂)
负责人:冉中超,任清算组组长。
以上二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风平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新华化工厂清算组(南阳市新华化工厂)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6)宛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张风平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南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风平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8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张风平的委托代理人郭钊,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及南阳市新华化工厂清算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成 延 洲
审 判 员 郭 东 汉
代理审判员 吴 春 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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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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