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亚梅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亚梅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1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新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亚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清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1。
申请再审人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亚梅、刘青霞、高某、高某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立革
代理审判员 李 咏
代理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滕欣燕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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