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春颖与吉林省舒兰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依春颖与吉林省舒兰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依春颖。
委托代理人:依永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舒兰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千,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依春颖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舒兰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春颖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依春颖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依春颖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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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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