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才与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杨学才与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学才。
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亮,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小容,该公司劳资管理。
再审申请人杨学才因与被申请人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星煤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学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顺河煤矿与五星煤业签订的是整合协议,不是买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荒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审判决认定买卖协议违反宪法规定。(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⒈杨学才是在五星煤业接收了顺河煤矿,并在接收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⒉具体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职工花名册只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二审判决枉法裁判。二审判决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2013)4号第五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顺河煤矿与五星煤业的整合协议,歪曲为买卖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私下买卖的规定;颠倒举证责任。杨学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五星煤业提交意见称:杨学才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顺河煤矿是合伙企业,属于生产能力低、技术装备落后、安全隐患多、管理水平低的矿井,属于国家关闭的矿井。该矿关闭后,国家以资源整合方式把该矿井下资源转划卖给五星煤业开采,五星煤业以5元/吨的资源费赔偿给了原顺河煤矿业主。顺河煤矿的设备、设施以企业解体后的残值卖给了五星煤业。五星煤业是依法购买而不是合并。
五星煤业是2009年11月14日才接手购买了顺河煤矿关闭后的废旧残值资产,杨学才所诉事宜均在购买顺河煤矿以前,与五星煤业无任何关系。原顺河煤矿关闭整合前属于合伙企业,应由原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原顺河煤矿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在企业终止后应由原业主解决。五星煤业与顺河煤矿在两矿买卖整合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杨学才请求与五星煤业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顺河煤矿与五星煤业整合的性质?五星煤业是否承接了顺河煤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行政部门联合作出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煤矿整合是指对合法矿井之间的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并明确规定,煤矿整合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7)16号复函精神,为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部分淘汰矿井实施关闭,实行小煤矿煤炭资源整合。顺河煤矿属于2009年兴文县必须关闭的煤矿范畴,兴文县人民政府以资源整合方式由五星煤业作为主体整合矿井与被整合矿井顺河煤矿进行整合,把顺河煤矿井下资源转划卖给五星煤业开采,双方达成《矿井整合协议》及《矿井整合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顺河煤矿的所有资源、地面及井下设备设施整合给五星煤业,五星煤业出资550万元买断,顺河煤矿不在五星煤业占任何股份,并约定整合前的债权债务、工伤事故与五星煤业无关。2009年11月14日,双方整合完毕,顺河煤矿被兴文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实施关闭。
五星煤业和顺河煤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7)16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办函(2007)42号、兴文县人民政府兴府发(2007)7号文件精神进行的整合,其实质是对矿产资源使用权和财产的收购,五星煤业接手顺河煤矿并不单单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五星煤业也并不继承顺河煤矿的相关权利、义务,故双方之间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企业合并的要件,即顺河煤矿整合给五星煤业不属于合并,五星煤业依法不应成为顺河煤矿的债务承担人。
五星煤业于2009年12月全面接收顺河煤矿矿井资源、设备,杨学才在此前后与五星煤业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学才申请再审时并未提出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因此杨学才提出二审判决枉法裁判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杨学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学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鸿
审 判 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钟均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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