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孟凯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吴孟凯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孟凯。
委托代理人:彭勇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任卫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学军,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卉,该分公司湘潭支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吴孟凯因与被申请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孟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玉辉
审 判 员 陆继长
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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