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怡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怡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劳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英剑。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怡人。
委托代理人杨东旺,河南杨东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明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怡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舞民劳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明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英剑、杨军,被上诉人王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东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怡人于1995年8月进入舞钢市第一造纸厂工作,2005年3月24日海明纸业公司成立,但王怡人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一直未发生变动。2013年7月8日王怡人以海明纸业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1995年9月16日王怡人向单位交纳集资款2000元,后转化为风险抵押金,2004年2月18日又向单位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元,两次共交纳3000元。后海明纸业公司向王怡人返还500元,现仍有2500元未退还给王怡人。
2008年12月31日,根据海明纸业公司的要求,王怡人向海明纸业公司交纳了1996年1月至2008年12月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8200元,其中包括王怡人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653.06元,替海明纸业公司垫交单位需缴纳的部分为13546.94元,之后海明纸业公司向王怡人陆续返还了6845.94元,现仍有6701元未返还。
由于海明纸业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王怡人自2012年12月、2013年1月、2月、3月、7月共欠发工资1056元,其中生活费即放假补776元(8元∕天×97天)、工龄工资即年限补贴270元(3元∕年×工龄18年×5个月)。
双方于2013年7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怡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舞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海明纸业公司:1.返还其垫交的养老保险金12079.2元;2.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8日欠发的工资3920元;3.返还押金3000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21600元。舞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舞劳人仲案字[2013]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海明纸业公司退还王怡人垫交的养老保险费6701元、支付王怡人生活费1056元、返还王怡人交纳的押金2500元、支付王怡人经济补偿金14500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海明纸业公司不服,于15日内提起诉讼。
另查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舞钢市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16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王怡人向海明纸业公司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是否属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二是生活费是否属工资范围及欠发工资的具体数额;三是经济补偿金中工作年限的认定;四是海明纸业公司向王怡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一、关于风险抵押金是否属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王怡人根据海明纸业公司的要求于进厂不久交纳了风险抵押金,该风险抵押金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劳动合同抵押金,应属双方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二、就生活费是否属工资范围及海明纸业公司应向王怡人支付的工资数额问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本案中生活费的发放虽由公司自主决定,但海明纸业公司自认给停产待岗职工发放生活费是公司的规定,且王怡人提交的2013年5月份的工资表中,王怡人及其工友工资组成中均有“放假补”、“年限补贴”项目,该两项计算在工人工资中。由此可见,海明纸业公司为待岗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实为补贴的一种,应属职工工资的范围。在欠发工资的具体数额上,王怡人申请仲裁时要求海明纸业公司支付欠发工资3920元,仲裁裁决海明纸业公司支付王怡人工资及生活费1056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王怡人未对该仲裁事项提起诉讼,应视为王怡人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故海明纸业公司应当向王怡人支付欠发工资为1653元。
三、关于王怡人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海明纸业公司虽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但王怡人自1995年8月起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一直未发生变动,其工作单位的变更并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海明纸业公司不仅在2013年8月返还了王怡人于1995年9月及2004年2月进入舞钢市第一造纸厂工作时交纳的部分风险抵押金,并且在工资表中计算王怡人的“年限补贴”时工龄也按18年计算,又将王怡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至1996年1月,说明海明纸业公司认可将王怡人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故王怡人在海明纸业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为18年(自1995年8月至2013年7月)。
四、王怡人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论王怡人的月平均工资是否高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舞钢市最低工资平均标准,王怡人均有权主张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舞钢市最低工资平均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王怡人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088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舞钢市最低工资平均标准1160元/月×18个月)。舞劳人仲案字[2013]52号仲裁裁决由海明纸业公司向王怡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0元。该裁决作出后,王怡人并未提起诉讼,视为王怡人对该仲裁的认可,故海明纸业公司应当向王怡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14500元。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王怡人风险抵押金2500元;二、原告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怡人欠发工资1056元;三、原告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王怡人垫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9420.32元;四、原告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怡人经济补偿金14500元;五、驳回原告舞钢市海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明纸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宣判后,海明纸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1.我公司于2005年3月成立,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始时间没有依据。2.风险抵押金的返还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怡人辩称,1.海明纸业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企业变更名称后,我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从在造纸厂上班时开始计算。2.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风险抵押金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此海明纸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保护了海明纸业公司的权益,我为了尽早结束诉讼,没有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本案在庭审中,海明纸业公司和王怡人双方均认可王怡人自1995年8月就开始在河南省舞钢市第一造纸厂工作,虽然单位名称进行了变更,但王怡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没有发生改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将王怡人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自1995年8月起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王怡人根据海明纸业公司的要求在进厂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劳动合同抵押金,应属双方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海明纸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明纸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亚 超
审 判 员 李 勇
审 判 员 李 新 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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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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