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彭怀斌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777


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彭怀斌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志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怀斌。

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彭怀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为其缴纳统筹及支付工资共885.41元;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毛志会,被上诉人彭怀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11月到原告处工作,2007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聘用被告在其单位工作十年,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如违约,则按以下规定支付违约金。1、按照本人在医院工作年限,以每年5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支付本人在医院外出进修、培训的所有费用(包括进修、培训期间的本人工资和各项统筹);3、赔偿本人在医院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被告如属医院培养的重要专业技术骨干,如违约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要支付因违约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2012年4月被告向原告申请辞职,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离开了原告单位。后原告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3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裁裁字(2013)4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该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三、被告返还原告为其缴纳统筹及支付工资共885.41元;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双方签订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保护。由于被告已脱离原告单位在外工作,致使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被告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离开原告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但应按被告未履行的实际年限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向该院提交被告外出进修、培训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为被告缴纳的统筹和工资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离职给原告造成150000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彭怀斌签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二、被告彭怀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违约金25000元;三、驳回原告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彭怀斌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计算违约金,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时间是2007年6月1日,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是2008年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评价违约金是否合法应适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方签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不能约定违约金的禁止性规定。(二)、《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2条第1款明确约定了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且该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情形。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在生效后依然是要继续履行的。被上诉人应依约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0000元,即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年限8年乘以5000元/年。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交被上诉人外出进修、培训的相关证据,故不支持被上诉人返还社会保险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被上诉人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约定离开上诉人处,到其他单位工作,上诉人没有义务继续给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二)、《聘用合同》第8条第3款约定,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2条第4款约定,乙方如属医院培养的重要专业技术骨干,如违约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要支付因违约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属于上诉人的技术骨干,聘用合同的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止,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12年4月1日,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截止时间是2012年4月30日。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处后,上诉人仍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885.41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多交社会保险的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上诉人的该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三、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技术骨千,未经上诉人同意,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到别的单位工作,必然会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一审并未查清该事实。被上诉人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擅离工作岗位,导致上诉人的相关诊疗项目无法开展,上诉人即使要培养同样的专业人才,至少需要1年的时间,因此无论是上诉人培养替代人才的费用,还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需要15万元。

被上诉人彭怀斌辩称,劳动合同的签订被上诉人是在被动的情况下签订的,上诉人所说的违约金有点不合理,因为每月被上诉人挣的不多;上诉人说我是技术骨干我不认可,没有对我进行培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以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本条规定的内容与第一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故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彭怀斌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不予保护,并无不当。鉴于被上诉人彭怀斌在原审判决宣判后并未提起上诉,且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要求维持原判,故应视为其认可原审判决结果。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称其为被上诉人彭怀斌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885.41元、要求被上诉人彭怀斌予以赔偿,无相应的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称被上诉人彭怀斌违约、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50000的理由,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谢宏勋

审判员 宋江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顺龙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