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红与张掖市精英化工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吴海红与张掖市精英化工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申字第7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海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掖市精英化工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民。
吴海红因与张掖市精英化工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中民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海红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申请人无法收集的证据,二审法院虽经依职权调取,但仅仅调取了一部分,出现错位;3、本案不存在时效问题,原审以申请人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遗漏了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1月30日,经张掖市农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同意申请人退休的批复。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后,对其在2001年张掖市化肥厂企业改制前职工的身份置换金等费用进行了领取。2012年5月15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张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劳动者应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该60日仲裁申请时间,是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设立的特殊诉讼时效,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以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即因期满而归于消灭,同时,当事人亦丧失了要求法院给予诉讼保护的权利。本案申请人经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退休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应在被通知退休后60内行使其权利,即使未在60日内申请仲裁,亦应在被通知退休后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丧失了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权利,亦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诉讼保护的权利。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张掖市工信委的答复意见书、张掖市仲裁委的受理材料等证据,均在仲裁时效期间之外。另,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支票凭据、证明等证据,均不能否认其于2009年11月30日退休的事实,亦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既然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就不存在原审遗漏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海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建雄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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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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