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来章与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赵来章与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来章。
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殿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来章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来章于2014年3月26日以其已得到救济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来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来章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代理审判员 孙晓琳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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