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罗某某诉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12-0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99


罗某某诉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法民初字第01064号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丰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谷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维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从2008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在被告维丰某某工作,被告公司与我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2008年10月7日至2009年10月6日期间双方签订了临时值班协议,被告公司按照临时值班协议支付了加班工资。2009年10月7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值班协议,但被告仍然按原值班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我值班,却未向我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5月30日,被告无故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共计93000元。我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对我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93000元。

 

被告维丰某某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罗某某签订的临时值班协议对值班内容、时间、报酬做了明确约定,且约定了到期后如双方对协议无异议可以顺延的内容。2009年10月7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双方虽未再签订值班协议,但我公司仍然按照原值班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值班费300元,原告并无异议。原告夜间值班是可以休息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维丰某某于2008年10月7日签订自当日起固定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处从事物管水电维修维护工作,实行全日制标准工时制,每月工资900元(基本工资650元/月、绩效奖金250元/月)。签订合同时被告公司使用的是重庆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双方均认可该份合同的内容及效力,认可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自此建立。合同签订后被告安排原告在“维丰·星寓”小区上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值班协议,约定原告罗某某在“维丰·星寓”小区从事夜间值班,每次值班时间为当日晚6点至次日早8点,值班报酬为每月300元,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值班期可顺延。值班协议履行期间,原告实际每周值班5次,被告每月同时将工资900元和值班费300元支付给原告。2009年10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继续安排原告在“维丰·星寓”小区从事物管水电维修维护工作,实行全日制标准工时制,每月工资1100元(基本工资650元/月、津贴200元/月、绩效奖金250元/月)。同时被告公司继续安排原告按照原临时值班协议约定的内容夜间值班,并仍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值班费,被告公司每月同时将工资1100元和值班费300元支付给原告。2011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安排原告在“维丰·南桥”小区从事物管水电维修维护工作,每月工资1400元(基本工资650元/月、津贴300元/月、绩效奖金450元/月)。此份合同对工时制度未作约定,双方认可仍为全日制标准工时制度。被告仍安排原告按照原临时值班协议约定的内容在“维丰·南桥”小区夜间值班,但每月仅向原告支付工资1400元,未支付值班费。

 

同时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标准工时里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在夜间值班期间内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同,均是负责处理小区内突发的设施设备运行故障,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夜间值班时如无故障发生,原告可在值班室休息。原告如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时被告维丰某某按照法律规定另行支付了相关费用。

 

2012年5月31日,被告维丰某某以原告罗某某无故离岗,连续旷工20多天为由,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9月25日,罗某某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维丰某某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000元、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600元以及2009年10月7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3000元。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渝长劳某案字(2012)第14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罗某某的仲裁申请请求。罗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认可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31日解除,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了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要求维丰某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两项主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临时值班协议、物业办公室值班记录簿和维修值班表、证人证言、职工出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工资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本案中,虽然原告罗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夜间值班期间的职责均系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紧急事务性质,但夜间小区业主用水用电的情况显然较少,供水供电的设施设备在夜间出现突发故障的情况也较少,物业办公室的值班记录薄也证明夜间值班的工作量较低,值班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休息,故本案中原告在夜间值班的工作量明显较白天正常工作时少,其夜间值班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罗某某主张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计算夜间值班期间的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被告所签订的《临时值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另按值班协议的约定,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协议可顺延,自2009年10月7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罗建平仍按时值班,维丰某某也按时支付值班费,因此维丰某某不需再另外支付这一期间的值班报酬。但维丰某某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安排罗建平夜间值班至2012年4月30日,却未向罗建平支付值班报酬,维丰某某辩称2011年1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1400元中已经包含值班费3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维丰某某应当向罗建平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值班报酬共4800元(16个月某300元/月)。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要求维丰某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两项主张,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某值班报酬4800元;

 

二、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向原告罗建平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

 

三、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谷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誉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拖欠劳动报酬罪怎么处罚,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是: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 拖欠劳动报酬罪怎么处罚,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是: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如实供述可以减轻处理吗?

    律师我咨询一个问题,我表妹是搞游戏开发的,能写电脑代码。前不久他在网上碰见了一个网友,网友请他编写一个停止网站服务的软件,并发放劳动报酬5471元。我表妹编写完成给他了,并

  • 协助组织卖淫罪能捞人吗

    您好呀,我朋友是江苏人,海淀当地警察前不久把他拘留了,因他在SPA会所给卖淫女孩望着,然而他没有手续费,仅仅有劳动报酬,大约赚了19221,律师我问一下他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吗?这种罪

  • 劳动者自己请求公司不用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可以?

    在吗律师,我们是一家物业单位,组织了多名保安,因为保安的劳动报酬较低,部分保安请求物业单位不用参加养老保险,以提高报酬,同时该保安不提交相关资料。公司要求该部分保安提交书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