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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丽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2-0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92


沈永丽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合民一终字第00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永丽。

委托代理人:高坤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谢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原。

委托代理人:崔玉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沈永丽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判,改判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安徽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80元、加班工资报酬2776.28元、年休假工资3228元,合计37784.28元,并由长城宽带安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沈永丽于1991年12月1日参加工作。2007年11月1日,沈永丽与长城宽带安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沈永丽应休年休假天数及长城宽带安徽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未作约定。双方均认可沈永丽月平均工资为1589元。2007年11月1日,沈永丽与长城宽带安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沈永丽的工资由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每月通过交通银行卡发放。自2007年11月起,沈永丽的工资由长城宽带安徽公司每月通过招商银行卡发放。沈永丽2009年带薪年休假已休5天、尚有5天未休,2010年带薪年休假10天未休,2010年双休日加班16天,延时加班16小时,端午节加班1天。2011年5月3日,长城宽带安徽公司以沈永丽不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定解除与沈永丽之间的劳动合同。沈永丽遂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宽带安徽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1800元×10×2)、拖欠的2011年4月工资18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450元、加班工资3144元及25%经济补偿金786元、年休假工资3228元(1800元÷21.75×13×300%)。长城宽带安徽公司已向沈永丽支付2011年4月的工资。2011年8月29日,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皖劳仲裁字第187号仲裁裁决,裁决长城宽带安徽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永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80元(1589元/月×10个月×2)、加班工资报酬2776.28元(1589元÷21.75×16×200%+1589元÷21.75×1×300%+1589元÷21.75÷8×16×150%)、年休假工资报酬3228元,合计37784.28元;驳回沈永丽其他仲裁请求。长城宽带安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沈永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80元、加班工资报酬2776.28元、年休假工资报酬322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沈永丽承担。

1996年至2004年3月沈永丽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为安徽省峰光焊材有限公司,2004年4月至2007年10月沈永丽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为庐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沈永丽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为长城宽带安徽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法人,长城宽带安徽公司系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07年9月28日,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安徽公司与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运营及结算协议,该协议载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承包期于2007年9月30日终止,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诺按照约定将运营权交还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人员问题约定,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本着自愿原则,可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与安徽长宽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终止合同后,与长城宽带安徽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沈永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12元、加班工资报酬2776.28元、年休假工资报酬3228元,合计18716.2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沈永丽32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至此全部处理完结,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永丽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3年4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建群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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