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宝源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杲先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新沂宝源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杲先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徐民终字第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宝源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浩春。
委托代理人袁晓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杲先梅。
委托代理人王佑民。
上诉人新沂宝源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杲先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可。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由上诉人新沂宝源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杲先梅45000元。若上诉人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杲先梅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申请执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被上诉人杲先梅不得再向上诉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权利。
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 建
代理审判员 陈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琳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玉娟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