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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生与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2-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03

陈占生与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淑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占生与被上诉人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嘉年华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占生、被上诉人环球嘉年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贾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占生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从2012年10月22日到公司上班,当天方茂军许诺月工资最少7000元,上五险一金。第二天说让值夜班。周六日也在公司值班。老板说:公司不能没有人,六层(全为本公司办公区)不能空,始终要有人值班。陈占生在公司员工大会上说:"当我不在公司时,由行政部副经理刘波代理值班。"陈占生在公司值班,全公司员工都知道。陈占生一直催老板签合同,并按许诺兑现工资,但老板一直不落实。陈占生在家期间,一直在为公司工作(新员工入职;老员工思想工作等)有证据。我们必须要拿到工资,必须依法上五险一金,必须要依法拿到补偿金。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环球嘉年华公司:l、补发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15日工资5600元;(7000*80%=5600元);2、补发2012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值夜班费38400元(40元/小时*16时*1.5*40天=38400元);3、补发2012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周末加班费22428元;4、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7000元;5、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43200元[(10000+6000+7000*80%)*2=43200元];6、补发电话费和交通费600元;7、请公司补上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保险7300元[(10000+6000+5600)*33.8%];8、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住房公基金(21600*12%=2592元)合计:127120元。

  环球嘉年华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原告陈占生在我公司担任过一段时间的副总经理职务。2012年12月20日离职。2013年2月24日,陈占生向我单位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事宜,所以原告的申请仲裁和起诉没有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陈占生到环球嘉年华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人事、行政及后勤工作。人事工作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陈占生与环球嘉年华公司的总经理系亲属关系。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陈占生2012年12月1日至20日工资6000元。环球嘉年华公司未给陈占生缴纳社会保险。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15日,陈占生放假在家。2013年1月15日,陈占生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补发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月15日工资5600元;2、补发2012年1O月22日至12月19日值夜班费38400元;3、补发2012年10月23日至12月19日周末加班费22428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5、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43200元:6、补发电话费和交通费600元;7、补上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保险7300元;8、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住房公积金2592元。2013年2月22日,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陈占生截止2月份工资6000元。2013年2月24日,陈占生向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本人已与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良好沟通,就本人仲裁申请书中的各项请求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解决。现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事项。本人承诺将于2013年2月27日前向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书,且不再就该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申请仲裁/诉讼,对相关事项亦不再追索。对于任何第三人与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争议纠纷,本人绝不参与其中,并维护环球嘉年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陈占生在签字时注明了签三年劳动合同,双方同意撤销,方总同意有关要求(借款)。但陈占生未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9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519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陈占生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仲裁申请;二、驳回陈占生的其他申请请求。陈占生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3年5月23日起诉至法院。环球嘉年华公司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环球嘉年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两份收据,其中2012年12月20日的收据载明:今收到方茂军开的12月份工资共结6000元。下方标注此人工资全部结清,财务办理;2013年2月22日的收据载明:今收到环球嘉年华公司截止2月份工资(之前已结清)、离职补偿金6000元。下方标注所有事项已结清,不追索。陈占生向法院提出要求对0092131收据进行鉴定,请求:1、第二行"(之前已结清)离职补偿金"是否后补;2、第二行的后半行是"字压章";3、最后一行"所有事项已结清,不追索"是后写的。法院提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单位为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院依法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0092131收据进行鉴定。2013年8月30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做出了《终止鉴定函》,该函载明:对于第1、3项委托,由于它们所涉及字迹与其它字迹没有交叉,故不能确认它们是否为后添加的;对于第2项委托,我所全体文检技术人员用高倍显微镜反复观察后,仍不能准确确定它们形成的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终止本案鉴定。陈占生称其所签订的《情况说明》是胁迫的情况下所签署的。

  另查,环球嘉年华公司向我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该两份合同书均由陈占生代表环球嘉年华公司分别与陶雪娇、高聪签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陈占生与环球嘉年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陈占生作为负责环球嘉年华公司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直接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负有保管义务,故陈占生离职后主张其与环球嘉年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不予认定。争议焦点二,环球嘉年华公司是否支付了陈占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环球嘉年华公司提供的2013年2月22日收据载明了"今收到环球嘉年华公司截止2月份工资(之前已结清)、离职补偿金6000元",但陈占生对该收据提出异议,法院根据陈占生的申请,摇号确定了鉴定单位,法院依法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收据》进行司法鉴定,但经鉴定确定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故终止了鉴定,结合陈占生为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载明的内容:"就本人仲裁申请书中的各项请求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解决。现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事项。"由此推断陈占生已经收到了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焦点三,陈占生为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在胁迫情况下签字的?陈占生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占生没有提供出其在签字时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或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签字的证据,陈占生也未提供出其在签字后及时报警的记录,故法院不能认定陈占生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补发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15日工资5600元;(7000*80%=5600元)一节,因环球嘉年华公司已经在陈占生仲裁期间支付了陈占生工资和补偿金,故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补发2012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值夜班费38400元一节,因陈占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形,且其已经在给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双方就本人仲裁申请书中的各项请求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解决,故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2012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周末加班费22428元一节,因陈占生没有提供出加班的相应证据,且其已经在给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双方就本人仲裁申请书中的各项请求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解决,故此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7000元一节,陈占生在环球嘉年华公司工作不足6个月,环球嘉年华公司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仅仅为陈占生的半个月工资;由于环球嘉年华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离职补偿金,故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占生要求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43200元一节,陈占生作为负责环球嘉年华公司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直接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负有保管义务,且陈占生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向环球嘉年华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故此,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补发电话费和交通费600元一节,因陈占生没有提供出环球嘉年华公司拖欠电话费和交通费600元的证据,故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补上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保险7300元和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住房公积金2592元一节,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法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占生的诉讼请求。

  陈占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在公司夜里和周六日值班,在家期间,也一直为公司工作。

  环球嘉年华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收据、情况说明、终止鉴定函、劳动合同书、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519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补发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15日工资5600元;(7000*80%=5600元)一节,因环球嘉年华公司已经在陈占生仲裁期间支付了陈占生工资和补偿金,故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补发2012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值夜班费38400元一节,因陈占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形,且其已经在给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双方就本人仲裁申请书中的各项请求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解决,故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2012年10月22日至12月19日周末加班费22428元一节,因陈占生没有提供出加班的相应证据,且其已经在给环球嘉年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双方就本人仲裁申请书中的各项请求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解决,故此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7000元一节,陈占生在环球嘉年华公司工作不足6个月,环球嘉年华公司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仅仅为陈占生的半个月工资;由于环球嘉年华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离职补偿金,故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陈占生要求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43200元一节,陈占生作为负责环球嘉年华公司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直接主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负有保管义务,且陈占生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向环球嘉年华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故此,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补发电话费和交通费600元一节,因陈占生没有提供出环球嘉年华公司拖欠电话费和交通费600元的证据,故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关于陈占生要求环球嘉年华公司补上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保险7300元和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住房公积金2592元一节,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对于陈占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占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占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刚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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