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与上海第一棉纺织厂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毛席钊诉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同民初字第610号
原告毛席钊。
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嫚,董事长。
原告毛席钊与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席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席钊诉称,其系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雇请的工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8月9日即离开公司至今,之后便授意他人开始陆续转移公司财产。至今拖欠2012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现负责人已失去联系,工人工资无处求偿。故请求法院:判令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毛席钊的工资2975元。
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席钊于2010年3月9日受雇于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担任门卫一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8月9日离开公司至今,之后便授意他人陆续转移公司财产,并与员工失去联系。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尚有名为林文呈的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毛席钊仍正常工作。2013年1月1日,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彻底停业,尚未发放给毛席钊2012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2975元。2013年1月10日,毛席钊及案外人黄海华等二十九人向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解除毛席钊等二十九人与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1194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2186元,以上合计231586元。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毛席钊要求与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接触劳动关系时,已经年满61周岁,其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毛席钊与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之间已经不是劳动关系,并作出同劳仲委[2013]51号裁决,认定毛席钊与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仲裁请求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毛席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毛席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毛席钊确认其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年满61周岁,其之前的劳动报酬均系现金领取,至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尚欠其2012年11月、12月劳动报酬共计2975元,毛席钊亦提供一份《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其中记载毛席钊工种为“门卫”,月工资“1500元”,拖欠月份“11月、12月”,拖欠总金额“29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毛席钊举示的同劳仲委[2013]51号裁决书、员工花名册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因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推定毛席钊的举证成立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原告毛席钊的身份信息,其在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解除与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其受雇于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有员工花名册及劳动仲裁部门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毛席钊与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作为雇主,依法应当向其雇佣的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毛席钊陈述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尚欠其劳动报酬2975元有员工花名册予以证实,且对于工资报酬、雇佣关系的存续时间依法应由雇主即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举证证明,但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未能举证反驳毛席钊的上述拖欠劳动报酬的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毛席钊要求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2月份劳动报酬共计2975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当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毛席钊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大吉旺(厦门)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 书记 员 洪晓燕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