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陆某与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孙禹君,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WALP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云,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振斌,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禹君、被上诉人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云、陆振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陆某、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陆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试用期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元,转正后工资8,000元。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不对陆某进行考勤。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5月11日,陆某向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递交辞职信,其中载明离职的主要原因为:“1、加班不支付加班报酬,造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某管理层经理品行不良,对我工作造成极大影响;3、工作岗位职责不清;4、工作安排不妥,工作量过大”。陆某实际于2012年6月30日离职,工资亦发放至该日。
原审法院又查明,陆某、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第4.2.1条规定:“因工作需要,甲方(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安排乙方(陆某)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安排乙方在节假日加班,但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同时甲方须依照国家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费”;第4.2.2条规定:“乙方未经甲方要求或批准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
原审法院再查明,陆某于2012年8月7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拖欠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2,24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该仲裁委于2012年9月29日裁决对陆某的所有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陆某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加班工资42,242元;2、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原审审理中,陆某为支持其加班费诉请,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盖有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公章的《说明》,载明:“……对于员工陆某RogerLu已提供的或是将来提供的,从其加入公司之日2010年4月1日开始的所有加班凭证,包括电子邮件和报销单证的复印件(电子邮件的凭证需显示邮件在加班时间内的发送时间,报销单证上需写明加班时间),予以认可并承认其有效性,同意以陆某RogerLu每月基本税前工资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1天,再除以每日平均工作时间8小时,以小时为单位,作为每加班一小时的基数,并且以150%的比例,对陆某RogerLu的加班劳动支付经济补偿……”,另陆某还提供了电子邮件一组及报销单复印件予以佐证。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对《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陆某系公司财务,经常能接触到公章,且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的文件均为中英文版,由高管亲笔签名,另从该份《说明》的内容上来看,双方也只是约定了如果存在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并不代表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承诺支付陆某加班工资;对于电子邮件及报销单复印件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认为系陆某自行制作,没有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的公章。
上述事实,除陆某、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的陈述外,由陆某提供的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710号裁决书、《说明》、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陆某工资明细清单、邮箱发件箱网页截屏一组、邮件一组、报销单复印件、辞职信等证据为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陆某为证明其加班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说明》、电子邮件以及报销费用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则对陆某所主张的加班事实予以否认,称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并未核准陆某加班。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陆某提供的《说明》的真实性并未得到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的认可,然而即使为真,从内容上来说,也只能说明陆某、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不能证明陆某的加班事实;其次,双方均确认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不对陆某进行考勤,陆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显示了发送时间、报销费用单复印件只显示了离开单位时间,并未显示陆某实际的工作时间,即使陆某下班的时间晚于合同所约定的下班时间,但对于其上班的具体时间,却无法证明,故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陆某存在延时工作的情况;再次,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劳动者同意的,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的,才能定性为加班。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亦就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故即使陆某存在延时工作的情形,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加班系得到了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的认可批准。综上,陆某要求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加班工资存在争议,不属于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而陆某辞职理由中列名的其他原因,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于陆某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某要求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2,24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陆某要求北来路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陆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陆某上诉称:陆某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存在不进行考勤的情况。陆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陆某存在加班事实。陆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陆某在下班后还在工作。陆某的加班也是经过领导批准的,因加班产生的交通费、餐费等费用的报销凭证上也有领导签字。陆某在原审期间提供的《说明》是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原总经理丹XX于2012年1月交给陆某的,由于当时逢国家增值税改革导致财务工作量的增加,陆某向丹XX提出若按照原来的财务人员的配置的话,其加班会越来越多,将影响正常工作的完成,丹XX表示愿意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对陆某以前的加班情形。但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一直未支付,故陆某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陆某认为其提供的电子邮件、报销凭证复印件与《说明》相互佐证,可以证明陆某的加班事实。同时,陆某系因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而被迫离职。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应支付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要求依法改判支持陆某原审时的全部诉请。
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辩称:陆某系自行辞职,不存在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关于加班工资,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认为陆某应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根据双方约定,加班必须先经公司审核同意。陆某在整个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申请加班的行为或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有批准陆某加班的记录。陆某现提供的报销单、电子邮件均是复印件形式,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不认可。而陆某提供的《说明》的真实性,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亦不予认可,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向员工出具这样的说明,且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文件均有中英文对照,还要有高管签字,而该《说明》仅有公章,鉴于陆某系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财务,有机会接触公章,故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事实上,该《说明》的内容也只是表明了加班费应如何计算,而非直接确认了陆某具体的加班时间和应支付的加班费金额。综上,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驳回陆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陆某又提供一份电子邮件的打印稿,陆某称该电子邮件是其在职期间在公司的电子邮箱内打印出来的,是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总裁发送给税务部门的,其中涉及到安排员工加班的事实,证明陆某存在加班事实。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同时该证据为打印稿,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自己主张的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陆某与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陆某如未经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要求或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对延长的时间有权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现陆某主张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即应对具体的实际延长的加班时间及上述延时加班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现陆某提供了一份加盖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公章的说明欲证明陆某的加班公司是认可的,且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但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称陆某有接触公章的机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陆某提供的说明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但并未明确具体超额加班的时间。而陆某在原审期间亦陈述每月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没有考勤。现陆某虽提供了电子邮件、报销单复印件,但其证据效力不足,且亦无法证实陆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多久。鉴于陆某所提供的证据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系由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安排加班及超额工作的具体时间,故对陆某要求北来路特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至于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陆某该项请求的处理意见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浦 琛
代理审判员杨 力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丁 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