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红与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何红与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红。
委托代理人朱喆,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江荣,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德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向民,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何红为与被上诉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集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集荣公司在一审庭审时认可因修改ISO流程文件需要,何红并未很好履行职责,因而对何红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理,并通告全厂,且要求何红每天向公司行政部书面提交前一天的工作报告。之后,集荣公司因要求何红改正自身的工作态度,调动何红的办公地点至车间进行现场办公。集荣公司与何红在一审庭审时认可何红于2008年6月13日入职,职位为主管和副管理者代表,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在2008年6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何红的工作内容为“管理人员”,何红的工作地点为“办公室”。
本院认为,何红与集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集荣公司应否向何红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其数额。何红上诉称集荣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条存在欺诈形式,不能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何红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应予采纳。对此,本院认为,关于何红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考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集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集荣公司提供的何红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工资条经何红签名确认,工资表中显示的加班时间与集荣公司提供的出勤明细表显示的加班小时数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何红称集荣公司让签工资条时均用胶纸封住存在欺诈,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经核算,集荣公司已足额支付了何红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加班工资。何红单方制作的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不能构成对集荣公司提供的证据的反证,不予采信。何红提供的证人因与集荣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中带有主观判断,不能客观反映事实,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亦不予采纳。关于何红2008年6月13日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应由何红负举证责任,何红提供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系其单方制作,并未有相应的考勤记录或工资表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何红此期间的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集荣公司提交的当月考勤明细表,原审核算集荣公司应向何红支付的2013年1月工资及加班工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何红上诉请求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二,集荣公司应向何红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何红上诉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职工请求补给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其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即申请仲裁,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何红诉请的2008年至2010的年休假工资,已过一年仲裁申请时效,原审对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1年、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集荣公司未完全支付,应补足差额。何红在2013年的工作时间尚不足休一天年休假,应不予计算。原审对此认定正确,金额亦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第三,集荣公司应否向何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何红于2013年1月29日,以集荣公司存在“强行变更劳动地点及劳动条件、无故罚款、拖欠加班费、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集荣公司虽拒收该邮件,但何红已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该邮寄文件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集荣公司拒收的行为应视为已知晓何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何红的单方解除行为有效。关于何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从何红提交的其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的材料、双方在一审庭审时认可的内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等可以看出,何红的工作地点一直在办公室。集荣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已确认因何红履职原因对何红行为进行处理、并将何红的办公区域调至车间。集荣公司此调整与何红的工作岗位及性质不符,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处分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何红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集荣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何红在集荣公司工作超过4.5年不满5年,集荣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20800元(4160×5)。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何红的上诉请求部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导致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何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何红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何红负担5元,被上诉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