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等与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刘刚等与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雨润,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巍。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庆义。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清森。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伟。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志岩。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芮明。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文会。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涛。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成荣。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天保。
再审申请人刘刚因与被申请人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鞍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刚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中刘刚未能就存在加班的事实、扣发工资等提供证据,原审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其提出的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未予调查收集问题,经审查,刘刚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其提出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经查,没有事实依据。刘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侃
代理审判员黄忠学
代理审判员王华迪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恩福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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