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与大连成链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刘勇与大连成链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成链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晓莉,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勇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成链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五终字第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吕志真
代理审判员高山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立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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